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90號
原 告 楊翔閎
兼 輔助人 羅兆麗
被 告 薪水嬴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雪君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到庭,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6月4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