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事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台灣瑞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瀨泰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翁國均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
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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