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3年度,58號
SSEV,113,新簡補,58,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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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訴訟代理人 李錦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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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