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救字,113年度,5號
SSEV,113,新救,5,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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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救字第5號  
原 告 Leonardo Jesusa Espiritu

被 告 梅莉琳(CABIZON MARILYN MIN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返還借款(聲請狀誤載為損 害賠償)事件訴訟繫屬,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 費用,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院准予全部扶助, 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3年度新小字第343號返還 借款事件已知之事實,並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 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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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