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簡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盧億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珠、林明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 ,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 ,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聲請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二、查聲請人因財產權事件聲請本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 用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6日通知其於 文到7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 住所之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 仍未繳付,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是依前開規定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