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689號
SSEV,112,新簡,689,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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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伯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宏洲黃仁傑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5月24日112年度新簡字第6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5,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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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