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3年度,282號
TLEV,113,六簡調,282,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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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鍾嘉峰
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下稱被告)藏寶圖冷凍空調企業社曾美玉
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藏寶圖冷凍空調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與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及被告阮承哲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以書面說明列「阮承哲」為被告,並請求其連帶給付之原因
(依原告提供之契約,其並非契約當事人)。
三、查詢上開資料後,如有更正當事人或訴之聲明,請檢送更正
後起訴狀到院(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3,563元(請求金額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
,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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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