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3年度,6號
TLEV,113,六簡,6,202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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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曉音束妍吳思浩間請求撤銷詐害債
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提出上訴
狀之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
簡易庭如數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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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