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范育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六小字第18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段000 號,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