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6號
原 告 曾火章
被 告 曾志郎(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陳月心(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茂成(即曾寬亮之繼承人)(歿)
曾金蓮(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美華(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富春(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惠美(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靜芬(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靜媚(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陳秀霞(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宏隆(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宏達(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淑華(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陳翼臣(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陳逸君(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陳祺銘(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陳白澧(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吉榮(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吉祥(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惠珍(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陳金蕋(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振輝(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振忠(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振興(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鈴蘭(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麗雪(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麗秋(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姚冠(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玥琴(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秀霞(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美莉(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靜閔(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美娟(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木泉(即曾短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木生(即曾短之繼承人)
被 告 廖曾艷青(即曾短之繼承人)
曾美月(即曾短之繼承人)
曾正常(即曾短之繼承人)
曾延廷(即曾短之繼承人)
鄭木川(即曾短之繼承人)
鄭進益(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曾淑凰(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松水(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有清(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錦宏(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明慧(即曾短之繼承人)
曾得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鈴鎔
被 告 曾火益
曾恩
曾火生
曾文育
曾文麒
曾火義
許淑嬌(即曾茂成之繼承人)
曾世穎(即曾茂成之繼承人)
曾世樺(即曾茂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曾梓言之全體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 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各有明文。二、經查,被繼承人曾梓言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3號死亡宣告 裁定宣告其業於民國45年10月1日死亡,有上開裁定在卷可 稽。又因曾梓言之繼承人不明,原告已向本院家事庭聲請為 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家事庭以113年度繼字第61號 受理,是本件究應由何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尚有未 明,然此部分事項將影響後續訴訟之進行暨審理方向,是本 院酌量上開情形,認於查明本件應由被告全體繼承人或遺產 管理人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