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3年度,414號
JCCC,113,審裁,414,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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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14 號
聲 請 人 王信璋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 上更一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原因案件 偵查階段未提示相關證物照片供聲請人辨認,並逕對相關證 人之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規定,認定以其警詢 時期證言較為可採而與其審判階段之證言產生矛盾,致生扣 案槍枝是否為聲請人所販售之事實認定及見解有悖於法律明 確性原則、違反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語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 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 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 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 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 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 上字第 3564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四、次查,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 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 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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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