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3年度,279號
CHEV,113,彰簡調,279,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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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279號
原 告 陳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吳明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24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
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
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
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
新臺幣(下同)87,300元、安全帽13,890元、衣服3,000元、
褲子3,500元、外套6,000元、鞋子5,000元、手錶9,000元、
手機螢幕破裂鏡頭費用28,0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
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5,69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復健費用部分,應請提出醫院或診所開
立之證明、實際支出之單據等證物影本。
㈡請求機車修繕費用部分,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
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
額。
㈢車牌號碼「NNK-8715」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又原告非受損
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文件影本。
㈣請求安全帽、衣服、褲子、外套、鞋子、手錶、手機螢幕破
鏡頭費用部分(下稱系爭財物),原告應陳報購買日期及購
買發票明細等證明,如非系爭財物之所有人,應陳報請求權
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另原告就手機螢
幕破裂鏡頭費用應提出蓋有維修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
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㈤原告請求交通費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
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租用代步車單據
、支出計程車費單據、計程車費計算標準等證物影本)。
㈥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
撫金之參考。
㈦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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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