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聲字,113年度,1號
CHEV,113,彰小聲,1,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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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鉅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
求電信費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7
日113年度彰小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 日所為113年度彰小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 費1,000元。
二、又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前具狀就本院113年度彰 小字第156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三、因抗告人有聲請及抗告不合程式之情形,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及聲請費計1,500元 ,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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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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