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劉宥騰
被 告 顧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5月2日錯誤匯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至花壇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故請求調取 該帳戶之申請人資料,並請求該申請人返還3萬元等語,而 依前揭農會函所示(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該申請人即為 被告;又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見本院卷第31頁),被告之 住所現在臺中市,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中市所轄法 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