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3年度,276號
CHEV,113,彰小,276,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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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莊佳慧
莊清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板小字第10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將其聲明內容 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時點變更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7 2頁),經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揭規定,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附此敘明 。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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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