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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3年度,156號
CHEV,113,彰小,156,2024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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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又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亦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上 訴狀未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併應具狀補正陳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等,及檢附書狀繕本,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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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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