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233號
GSEV,113,岡補,233,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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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33號
原 告 陳泓妤陳家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真瑋、何珮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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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