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179號
GSEV,113,岡補,179,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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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
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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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