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祺即陳嘉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凱悅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6日113年度岡小字
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
訴並未載明上訴聲明,應以其敗訴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