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3年度,195號
PTEV,113,屏補,195,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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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吳順忠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訴請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里港鄉載興路110
之32房屋。又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61,700元
,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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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