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3年度,176號
PTEV,113,屏補,176,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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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陳州正
訴訟代理人 陳宏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毛韋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
於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8,000元
及自雙方約定清償期限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
惟原告並未表明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何,請先予辨明本件利
息請求之始日即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何,若係以民事起訴狀
事實及理由欄所指之本票上載金額及各自清償日起算利息,
請以表格方式依序表明本票、金額、利息起算日,進而更正
本件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上述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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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