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144號
SLEV,113,士補,144,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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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吳哲緯
被 告 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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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