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137號
SLEV,113,士補,137,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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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左岸丰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金卑

訴訟代理人 甘寶翔
被 告 彭壽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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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