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798號
SLEV,113,士簡,798,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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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原 告 黃業嘉
被 告 王樹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6,2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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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