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726號
SLEV,113,士小,726,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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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7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許晏庭
被 告 陳志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修復 費用新臺幣(下同)6,023元皆為烤漆工資費用,並無零件 費用,故無需計算折舊。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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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