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849號
SLEV,112,士簡,849,2024062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49號
原 告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訴訟代理人 簡國隆
被 告 洪林麗華永尚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洪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8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三、茲查明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事件,兩造已和解成立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誤,是本件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3年7月 26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1/1頁


參考資料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