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士簡字第1623號原 告 卓映任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被 告 王以琳 訴訟代理人 雷吟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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