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431號
SLEM,113,士簡,431,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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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義




梁添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義萬、梁添丁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貳副、賭資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杜義萬、梁添丁等人在公共場所非法賭博財物, 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等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被 告等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撲克牌2副、 賭資新臺幣300元分別為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 何人所有,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4項、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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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