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浩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6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浩然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 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