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李炘誼
相 對 人 陳廷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未還,而請求清償借款。 查本件被告住所設籍於新北市瑞芳區,並非本院轄區,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 地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戶籍住所地之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