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364號
CYEV,113,嘉小,364,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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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64號
原 告 王欣廷
訴訟代理人 王瑜
被 告 陳珈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   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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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