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296號
CYEV,113,嘉小,296,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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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96號
原 告 陳美嘉


被 告 鄭又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464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
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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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