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257號
CYEV,111,嘉簡,257,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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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257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鍾榮賜兼鍾恭聲之繼承人

劉美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岳勳
被 告 鍾韋任兼鍾六之繼承人

鍾坤德
鍾秉橙鍾慶之繼承人

鍾文軒兼鍾六之繼承人

莊美珍

鍾昱耆

鍾素容
鍾素華

鍾岱燕


許時忠
許凊瑜
許富棚

許家榛

鄭秀蓉鄭季蓉

鄭青銀

鄭永福
鄭永昌
吳鄭金猜
鄭金桂
鄭金玉
鍾 麥
史義祥

劉寧東
劉寧賜
鄭碧
劉怡慈
惠如
劉玉珊

劉柏良

何鍾玉專
李鍾免
蔡鍾
秀花

陳湘年即陳鍾㨗之繼承人

陳美蜀即陳鍾㨗之繼承人

陳美蘭即陳鍾㨗之繼承人

陳美娟即陳鍾㨗之繼承人

史秀美

劉慶禮
劉淑菁
劉淑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鍾文軒鍾昱耆、謝鍾素容鍾素華、鍾韋任、鍾岱燕應就被繼承人鍾六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50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時忠、許凊瑜、鍾秉橙、許富棚、許家榛鄭秀蓉鄭季蓉、鄭青銀、鄭永福鄭永昌吳鄭金猜鄭金桂鄭金玉史義祥鍾麥劉寧東劉寧賜鄭碧珠、劉怡慈、劉惠如劉玉珊劉柏良陳湘年、陳美蜀、陳美蘭陳美娟史秀美應就被繼承人鍾慶所遺坐落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段349-2、350-5、352-3、35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鍾榮賜、何鍾玉專、李鍾免、蔡鍾足、劉慶禮劉淑菁劉淑慈應就被繼承人鍾恭聲所遺坐落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段349-2、349-5、350-5、352-3、35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鍾榮賜鍾秉橙莊美珍、鍾劉美菊、鄭青銀、吳鄭 金猜、柳秀花等7人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於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段349-1、349-2、34 9-5、350-5、350-6、350-15、352-1、352-3、352-5地號土 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 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原共有人鍾六、鍾慶、鍾恭聲 均於起訴前死亡,渠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有請求 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又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情事,復 未訂立不分割契約,且共有人數甚多,難以協議決定分割方 案,況系爭土地多為交通用地及部分為農牧用地,面積不大 亦不方正,如以原物分配將造成土地過於細分,無法達到土 地最大經濟效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訴請 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將使 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共有人顯較有利,共有人亦 得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為此提起本訴,並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至第4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鄭秀蓉鄭季蓉鄭永福鄭永昌鄭金玉史義祥陳美蘭陳美娟鍾榮賜、鍾劉美菊、柳秀花鍾秉橙、莊 美珍、鄭青銀、吳鄭金猜均以:同意變價分割。(二)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著有規定。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 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 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上訴人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 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 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 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鍾六、鍾慶、鍾 恭聲分別於94年11月21日、62年9月28日、71年9月28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除戶謄本、本院函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回函、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參本院卷一、第181 至201頁、第213至309頁、第333至335頁;卷二、第255至26 5頁;卷三、第33至69頁、第71至83頁、第211至231頁;個 人資料卷宗)等件在卷足憑,堪認屬實,則原告起訴請求分 割系爭土地同時,併請求被告鍾文軒等人辦理如主文第1項 至第3項所示之繼承登記,尚無不合,應准許之。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 項、第2 項第1款前段、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 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 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參本院卷三、第33至69頁)。而 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之情形,且亦有部分被告未到庭表示意見,顯就分割 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 求分割,應屬有據。 
(三)又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 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 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 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 ,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 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將系爭土地變價拍



賣,並有到庭被告均同意此分割方法,且基於市場自由競爭 ,變價拍賣可使共有人取得符合通常買賣交易水準之變價利 益,對於共有人均屬有利,共有人亦得依其個人對系爭土地 之利用情形、在感情上或生活上之依存關係及財力狀況等各 項因素後,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之 權利。 從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現況、整體經濟效用、 兩造之利益、意願及公平合理等一切情狀,認為本件不宜原 物分割,應以變價分割的方式,將變價所得按兩造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價金較符合兩造的最佳利益,以及兼顧共有人間彼 此的公平,而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繼承人鍾六、鍾慶、鍾 恭聲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將系爭土地為變價分割,所得 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兩造本可互 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 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 失公平,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及第85條第2項規定, 由兩造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始屬公平,爰判決 如主文第5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登記面積 (平方公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49-1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17 2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49-2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249 3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49-5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7 4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50-5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385 5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50-6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130 6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50-15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13 7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52-1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8,176 8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52-3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72 9 嘉義縣 梅山鄉 大草埔 352-5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10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姓 名 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349-1 349-2 349-5 350-5 350-6 350-15 352-1 352-3 352-5 1 鍾榮賜 1/4 1.068% 2 鍾韋任 6/50 3/50 3/50 3/50 3/50 6/50 3/50 3/50 3/50 6.449% 3 鍾坤德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6% 4 鍾秉橙 1/4 1/4 1/4 1/4 1/4 23.166% 5 朱祐宗 6/50 6/50 6/50 6/50 6/50 6/50 6/50 6/50 6/50 12% 6 柳秀花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20% 7 被繼承人鍾慶之繼承人: 許時忠、許凊瑜、鍾秉橙、許富棚、許家榛鄭秀蓉鄭季蓉、鄭青銀、鄭永福鄭永昌吳鄭金猜鄭金桂鄭金玉史義祥鍾麥劉寧東劉寧賜鄭碧珠、劉怡慈、劉惠如劉玉珊劉柏良陳湘年、陳美蜀、陳美蘭陳美娟史秀美 公同共有 1/4 公同共有 1/4 公同共有 1/4 公同共有 1/4 連帶負擔 1.834% 8 被繼承人鍾恭聲之繼承人: 鍾榮賜、何鍾玉專、李鍾免、蔡鍾足、劉慶禮劉淑菁劉淑慈 公同共有 1/4 公同共有 1/4 公同共有 1/4 公同共有 1/4 公同共有 1/4 連帶負擔 1.852% 9 鍾文軒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5.507% 10 莊美珍 1/4 1/4 1.135% 11 鍾劉美菊 1/4 20.945% 12 被繼承人鍾六之繼承人: 鍾文軒鍾昱耆、謝鍾素容鍾素華、鍾韋任、鍾岱燕 公同共有 3/50 連帶負擔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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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