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31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李玲猜
被 告 謝景霖 籍設彰化縣○○市○○○街0號 0○○○○○○○)(現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併送彰化縣○○市○○路0段 000巷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