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2年度,302號
OLEV,112,員簡,302,2024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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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秀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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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