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王徐秀鳳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
26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而 依該項但書提出異議,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前項異議,準用對 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異議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異議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 、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26 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出異議,未 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異 議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3年6 月17日送達於異議人,然異議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 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異議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