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3年度,296號
NTEV,113,投簡,296,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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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96號
原 告 湯郁慧
被 告 翁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於民國111年2月28日因遭詐騙而於111 年3月21日14時21分許匯款共計新臺幣23萬5,023元至被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 利益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於起訴時 ,住居所均在新北市林口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非本院管轄區域,是依前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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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