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王徐秀鳳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2年度投小
字第454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
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