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美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黃鴛鴦、吳振興、吳振昆、
吳冠霆、張老巡、張紹倫、張家鋐、張美春、張語喬、張美紋、
黃吳秀花、吳月英、吳美毅、吳春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二、請提出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 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 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