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3年度,276號
PDEV,113,斗補,276,202406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黃幸惠
被 告 周逸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