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曾鳳英
被 告 蕭宇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宇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陳報狀,詳細敘明本件借款之原因事實,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