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512號
NHEV,113,湖簡,512,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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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雷富豐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永恩
人 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512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6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245,289 元,及其中:(1) 新臺 幣231,953 元,自民國112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7.0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1月8 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2) 新臺幣13,3 36元,自11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0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38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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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富豐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