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翟家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6,88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