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相 對 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擬寄送 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新北○○○○○○○○(下稱 汐止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在汐止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且聲請人亦寄送相對人住所地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4樓,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經本院函請警 局查訪,警局回復多次到訪無人回應,同樓層鄰居亦不認識 等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3年6月19日新北警汐 刑字第1134203811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 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