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356號
CLEV,113,壢簡,356,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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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56號
原 告 梅馳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
訴訟代理人 葉名芳

被 告 馮文傑聯有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梅馳勒有限公司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9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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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梅馳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