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862號
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寶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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