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647號
CLEV,113,壢小,647,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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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6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陳○誠(即陳○升之繼承人)

陳○㚬(即陳○升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萱(即陳○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6萬8231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1410元部分,自民國111 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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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