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3年度,196號
CLEV,113,壢保險小,196,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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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送達代收人 張語蓁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黃桂香

林棕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萬41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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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