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893號
SJEV,113,重簡,893,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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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9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楊承昕

原告與被告王健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3,9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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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