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670號
SJEV,113,重簡,670,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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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670號
原 告 李明怡
被 告 楊達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 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新北市林口區「童話世紀社區」(下稱 童話社區,被告現已搬離)住戶。緣被告就社區之理念想法 與原告有所歧見而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000 年0月間某日至000年00月0日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再 以臉書帳號「Kenny Young」,而在童話社區住戶即訴外人 洪諾帆創立臉書非公開社團「童話世紀好鄰居」(臉書社 團成員數約341人,其內所張貼之貼文及留言均屬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辱罵 原告,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嗣訴外人洪諾帆於109年11月1 7日某時,以臉書帳號「Nova Yanti」,轉貼被告所為如附 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至訴外人何美雲所管理之臉書社團成員數 約200人之「童話世紀談天說地」,原告始悉上情。而被告 以上開文字內容致原告名譽權受損,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人 格及社會評價,原告精神上因而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等語。



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公然侮 辱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及人格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60號起訴書為證,且被告 所為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490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刑並確定在案,此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刑事簡易判 決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人格權遭遇侵 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 準,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 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 關係決定之(參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 )。查被告於上揭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公然侮辱 原告,已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自屬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致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 告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爰審酌原告於言詞 辯論自述其專科畢業、現已退休、無收入、110年及111年全 年度均無所得、名下有財產;另被告於刑事案件自述其碩士 畢業、現已退休、無收入,110年及111年全年度均無所得財 產等情,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附卷可參( 另置於限閱卷內),斟酌兩造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之損害輕重各節等一切情況,認原告 請求精神慰撫金35萬元容屬過高,應以2萬元為適當。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18 日(註:繕本於同年月7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同年月17日 發生送達效力,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撰文者 文字張貼之臉書社團 張貼之文字內容 1 109年4月17日 被告 由洪諾帆於109年11月7日某時自「童話世紀好鄰居」轉貼至「童話世紀談天說地」 「一高一矮的兩個哼哈二將」、「滿嘴謊言無X到極點」、「bullshit」、「人不要X天下無敵」、「心裡陰暗並有精神障礙的男人女人」 2 000年0月間 被告 由洪諾帆於109年11月7日某時自「童話世紀好鄰居」轉貼至「童話世紀談天說地」 「我此生還是第一次碰見這種喜歡挑釁討拍有病女人」、「我年薪不算多,但也能有30萬美元起跳,他們能嗎?」、「P.S我更不是連區區5萬臺幣律師費,都要挖公費才付得起的人」、「李姓大媽號稱這年頭不會英文,結果鬧出將be my guest翻成做我的客人的大笑話」 3 109年11月5日 被告 由洪諾帆於109年11月7日某時自「童話世紀好鄰居」轉貼至「童話世紀談天說地」 「STFU」、「丟臉羞恥」、「林口童話世紀的名聲,就是被妳們這幾個愛嚼舌根的女人搞臭的」、「妳們果真都是法盲」、「不讀書、沒文化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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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